2015年7月28日来源:南国早报
车险费率改革已进行了一个多月,不少车主对费改后的投保、理赔等提出了不少新问题。如新车价格远低于市场售价时,保费如何确定?新车险条款实施后,是否还能坚持去4S店修车?就此,记者请来保险业内人士为车友解答
“发票价”远低市场价 保费要协商
车险费率改革前,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需将车辆购置税纳入其中确定保费。费改以后,车损险如果按新车价值投保的,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不过,一些车友对如何确定新车的“实际价值”心存疑问。如车友龙先生就问道,假设市场售价约为30万元的新车,他因特殊原因以8折优惠24万元的价格买到车,投保时保费按24万元确定还是按30万元确定?
对此,某财险公司南宁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黄先生称,保险行业的查询平台上可以查出每一款车的合理售价。如果车主提供的发票价格,与系统上的合理售价差别不大的,一般按发票价格确定车辆价值进行承保。如果发票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系统上的合理售价的,保险公司会认为承保这样的车辆增加风险。
因此,针对这类新车,保险公司大多要求与车主协商承保。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按明显低于市场售价的新车价格投保,发生理赔时车主可获得的赔偿也会低于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赔偿金额。例如,上述市场售价30万元的新车按24万元投保的,发生事故损失为1万元,车主可获得的实际赔偿会低于1万元。
己方无保险 无法代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方不积极理赔,这可如何是好?近日,南宁的廖女士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
4月28日,她骑电动车经过南宁友爱明秀路口时,被邓女士驾驶的小轿车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她称,事故造成她手部受伤,到医院进行了相应处理前后花费了1000多元,但邓女士并未出面处理。由于她的电动车没有投保相应的保险,邓女士又不出面,如今除了走法律途径,她也不知该如何是好。廖女士称,仅1000元的理赔金额,选择走法律途径处理,似乎也非明智之举。
类似的,南宁车友王先生也咨询本报,如果己方没有投保车损险,肇事方不积极配合理赔,己方就无法通过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这该怎么办?对此,广西保险业内人士张女士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不积极配合理赔的,受害方的索赔难度会增加。即便肇事方投保了保险,但如果其不配合理赔的,受害方也无法直接向肇事方的承保公司索赔。如果受害方投保了车损险的,可要求承保公司先代为赔偿,之后由承保公司再向肇事方或肇事方的承保公司索赔。如果受害方没有投保车损险的,只能通过走法律途径索赔。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一定要留下肇事方的姓名、电话等各类详细信息,确保事后能找到肇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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