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保监会日前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交强险的费率将上下最高浮动30%。面对保监会奖优惩劣的考虑,有消费者表示并不认可,感觉上浮容易、下浮难。专家提醒,不要只关注于交强险的费率,而忽视了交强险的及时赔付的社会保障功能。
及时赔付更重要
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与法定性的商事保险。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介绍说,“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手段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其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从世界各国的交强险的经验来看,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就是保障生命。由此可见,对交强险的关注点除了在无责赔付和“暴利”质疑上,还要重视其设立初衷的实现。
中央二台的经济节目曾播出一车主驾车肇事撞到行人,拦截其他车辆未果,因担心延误治疗时机,只好用肇事车辆将行人送往医院。但被撞的行人终因伤势过重死去,当车主依据交强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却以破坏肇事现场为由拒绝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应予以进行赔付。赔付虽最终获得了,但花费的成本代价亦不菲。由于该案例为个例,有切身类似经历的人为数不多,播出后未见多少反响。而交强险的价格涉及面广,关注者众。不难看出,多数人考虑的是事故发生前的费用,而不是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和保障。试想一下,如果赔付需要像上述诉诸法律程序,增加的成本何止费率上下浮动30%那样简单,如果及时赔付伤者的保障功能没有发挥作用,那么再低的费率又有怎样的意义呢?
保监会人士介绍,保监会除了在一年到期时对费率进行公示,调整价格外,对交强险的引导和监管工作也在不断探索之中。如组织召开交强险统计制度培训会议、举办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与费用分摊指引培训班,旨在保证交强险收益成本数据确认的准确性;辽宁省开展的派驻式医疗跟踪服务,确保减少不合理用药和治疗费用,解决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问题,保证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北京市推行的“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等等。或许,这些交强险推进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更能使各方受益,也应该比价格因素更值得关注。
保险公司受益
至于“暴利”之说是否存在业界存在不同意见,但普遍认为保险公司还是会从交强险中受益的。去年6月份以来,中国保监会核准了22家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涵盖了中资财产险保险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即使没有“暴利”,保险公司也愿意从事交强险经营。因为通过交强险经营,可以获得客户信息,发掘潜在客户;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不盈不亏”是针对行业而言,而非具体公司;保证稳定的现金流。该人士认为,管理水平高的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利益,即使不是财务账面的实际利益,或是潜在的利益,也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达到保险公司、消费者和社会多赢的局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新闻发言人谢跃也表示,交强险确实能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带来好处。他说,交强险是强制险种,不管愿意不愿意都要投保,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车辆保险投保率,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很可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其它商业车险。所以,交强险还会带来其它商业车险的保费增长,交强险本身虽然没有利润,但是能够消化一定的固定成本。
道理总是越辩越明白。交强险虽然争议多多,但其发展的方向符合国际上交强险发展的方向。郝演苏表示,“交强险存在问题,要给政府进行调整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这而不买交强险,发生问题可能受到的惩罚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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