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6日
昨天,市工商局公布《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合同,如果修理厂家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消费者可拒绝付款。据了解,这是本市推出的首份汽车维修合同。
据了解,这份合同对修理厂的一些行为做了详细规范。因修理厂使用假冒配件导致出现问题,修理厂需要赔钱。如修理厂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零配件、燃润料,消费者可单方解除合同,修理厂必须退回车辆以及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需另外赔钱。修理期间,除修理所需外,修理厂不得将汽车他用,否则要照价赔偿油料,如造成损坏或报废的,还需修理和赔钱。
这份合同同时还规定,修理厂如果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消费者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如果厂家不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消费者可拒绝付款。如果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修理厂应负责联系其他修理厂,并承担修理费用。
合同也对消费者进行了约束。如果车辆经修理后检验合格,消费者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费接车,如果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修理厂可将车留置,并向当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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