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来源:南国早报
小车出事故受损,到4S店维修,却遭遇旧配件;车主要求换原装车窗,师傅却装上一块二手旧玻璃。针对汽车维修时遭遇到的“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南国早报接到过多起投诉,不单是路边的维修厂,连正规的4S店,都有偷龙转凤、移花接木之术。工商部门提醒,车主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再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案例:4S店修车时使用老旧配件
去年12月份,谭先生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和右后车窗被人砸烂,他把车开到南宁市秀厢大道的某品牌汽车4S店进行维修。在检查换好的配件时,谭先生发现,工人给车子装的玻璃与原装玻璃不一样。经过追问才得知,那玻璃是旧的。
谭先生要求与4S店负责人面谈,讨个说法。可是从下午一直等到深夜,4S店负责人一直没有出现。“他不来我就不走了,干脆在这里过夜。”谭先生说,整个晚上,他就待在维修车间的值班室,跟保安一起看电影。好在4S店的工作人员也很热心,给他送来了暖风机、风衣、食物和热水等,这个晚上凑合着过去了。
后来,南国早报记者介入采访,该4S店的负责人才现身。他满怀歉意地说,本来要过来的,但因家里的小孩有点事,耽误了。4S店方表示,会为谭先生免费更换好原装玻璃,同时为表达诚意,还给予谭先生一笔补偿金,谭先生也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
据该4S店维修部门的负责人表示,整件事是个“小误会”。因为谭先生要求给车子换装原装玻璃,4S店没有现货,就向生产厂家订货。结果厂家把货发错了,车主要的是右后车窗,厂家发来的却是左后车窗,而维修车间里正好有一辆事故车,右后车窗是完好的。按这名负责人的说法,维修工人把事故车的右后车窗拆下来,装在谭先生车上,想看看是否匹配。“这是我们的工作失误,应该事先跟车主沟通,获得其同意”。
无独有偶,桂林市临桂县车主李先生的小车出事故受损,到4S店维修,也遭遇旧配件。车在维修后,李先生发现4S店更换的变速箱、水箱框架、避震、气囊等都是旧的。接到李先生投诉后,经工商局调解,店方给李先生补偿1.7万元。
专家:旧配件可用但有限制
广西消委会汽车消费专家团成员、广西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何云信告诉南国早报记者,在汽车维修企业,也允许将旧件再使用的行为,但是这个“旧”不能是差不多到报废期的,而是应该在八成新及以上,才不会影响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能。另外,使用旧件也必须在事前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何云信教授说,汽车故障的类型一般分为轻微故障、一般故障、严重故障、致命故障等。对轻微故障、一般故障所涉及的零部件,其受损不严重的,经过修复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对严重故障、致命故障所涉及的零部件则不能通过修复再使用,也是就业内人士所说的“严重故障、致命故障所涉及的零部件不可通融”。
何云信还说,在发生碰撞时,汽车的保险杠起到缓冲的作用,如果汽车的保险杠被撞,保险杠、纵梁、横梁、立柱等,是无法通过修复来恢复原定的功能的,所以在维修实践中,一般保险杠被撞后都应该换新的,以保证性能发挥和安全行驶。
工商:保留证据以免“打嘴仗”
车主如果在修车时遇到纠纷,应该如何维权呢?一名资深的工商执法人士说,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在一些相关案例中,车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和妥善保留证据,从而在后续的调查时,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执法人员提醒说,车主在维修更换零件时,最好亲自到场监督,确保所更换的零件是自己所要求的,且在整个修车过程中,不会被掉包。如果车主对于维修质量有疑虑,也不应当私自进行检测和拆卸,而是应该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到场作证,或者让维修方也派人到场,这样才能保证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也省去了后面的“打嘴仗”。
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陈继辉在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侵犯。汽车维修企业明知其提供的配件存在瑕疵,却通过签订协议限定消费者的权利或者事前不告知等方式,免除自身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其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工商机关除有权责令汽车维修企业改正,还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当前,有些经营者在出售商品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合同免除自身的责任,或者不完全执行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工商机关除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外,还会加大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引导工作,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的经营行为。
据记者了解,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今年工商系统将加强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维权工作,汽车4S店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工商执法人员希望消费者在遭遇消费侵权时,及时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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