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来源:南宁晚报
自家的停车位被占,苏某酒后借着酒劲,将对方车窗砸了个稀巴烂(本报8月23日6版报道)。昨日,青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苏某拘役3个月,退赔被害人损失。
苏某今年30岁,家住仙葫开发区凤凰台小区。今年5月8日凌晨3时许,其喝酒后回家,却发现自家的地下停车位上,停着一辆别人的汽车,而自己的汽车却没有了去处。一时间,苏某很生气,他借着酒劲,拿出汽车车头锁,将对方车辆左右两侧挡风玻璃、后排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该车受损数额达5859元。
8月22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苏某经传唤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动交纳退赔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一审指出,苏某因其停车位被他人占据,无法停车,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这一事件中,被害人李先生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停车位被他人占据,并不能成为苏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正当理由。
法院一审根据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拘役3个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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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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