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来源:广西汽车网
2月1日,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实施后,车购税的计税方法是否有变化?发票价格是否成为计税的唯一依据?1月27日,针对新《办法》中纳税人容易误解的情况,南宁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释
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核价”方式无变化
以前,纳税人在“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异议,但新《办法》车购税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没有变化,依旧是纳税人购车发票价格(不含增值税)需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来核定,若购车发票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发票价格纳税;若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 格”纳税。
那么,“最低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呢?南宁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副局长张向荣介绍,新《办法》实施后,国税总局将依据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 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每两个月调整一次。消费者在缴税时,税务工作人员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就可从征 收系统中提取到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即便经销商打折、促销给出了极大优惠,但购车发票一旦低于“最低计税价格”,车购税依旧按“最低 计税价格”进行征收。
进口未“核价”的车辆 可按发票纳税
那么,如果在交易中的车辆未经税务部门核价该如何处理?张向荣介绍,新《办法》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 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少消费者看到这条规定,就认为新《办法》实施 后,缴纳车购税就以车辆发票价格为准,买车的价格越低,车购税缴得就越少,这个理解比较片面。”
张向荣说,新《办法》实施前,对未核定价格的车辆,税务机关参考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来征税;实施后,确实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价格证明,比如用购车发票来核定。不过,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仍有权另行核定其计税价格。
只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可作为正当理由享受“按发票价格纳税”的“待遇”。
退车后办理退税 办理更宽松
据介绍,新《办法》实施还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新《办法》,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退车后而办理退税时,其退车原因无需细化,只要 退车就可申请退税。退税额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另外,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 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均应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南宁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特别提醒,新《办法》实施后,市民要警惕新一轮车购税退税陷阱,不要轻信退税通知,若有疑问,可直接到车购税征收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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