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来源:广西汽车网
花20万元买的新车,停放在路边竟起火烧毁,消防人员怀疑是人为纵火,而警方却认为该车着火属 自燃,不予立案。新车莫名被烧,究竟该由谁负责?12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报,因该汽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无法证明该车烧毁不属于自燃,生产 商需赔偿一辆新车给车主。近日,车主陆某在法官见证下,到该品牌车的4S店开走了一辆新车。
2012年9月的一天,陆某开着自己花了20万元新买的汽车回湖南老家。车子停放在路边好好的,到了晚上7时多,该车竟然起火烧了起来。公安及消 防人员赶到现场时,车辆已经完全烧毁。当地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涉嫌纵火犯罪,将证据材料移送至当地刑侦大队。但警方经审查却认为,该车被烧毁应系自燃, 不属刑事案件,该案没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陆某凭公安机关的结论回到南宁,向汽车生产商索赔,但遭到拒赔。之后,陆某授权汽车生产商对事故车辆整车及零部件进行检查,可生产商历经近两年的检测仍未得出结论。今年4月14日,陆某将生产商及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主办法官对该车燃烧损毁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认定该车是否不属于自燃原因的举证责任在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大量解释说理后,汽车生产商终于理解并接受了自身的义务,主动向陆某提出赔偿同款车辆及汽车消费代金券的调解方案,陆某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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