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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事故"超标" 单位将被重罚

2009年8月13日来源:南国早报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哪个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将被重罚;如果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制不力,还将被依法追责。

  交通安全教育 单位负责落实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都有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职责,都应该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导致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本级政府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所属单位应当分别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和通报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单位或者地区,在通报情况的同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

驾驶校车要备案 驾驶人员严格挑

《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组织协调机构的职责,监管部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学校、幼儿园责任等不同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幼儿园以及学校应做到的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将校车纳入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应当统一标识、标牌。

同时,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一月出事10次 单位要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含单位员工)所有或者使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  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或者一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席会或安委会)约见该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进行警示教育。

单位一个月内发生10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被两次以上约见警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处以罚款。

据悉,《征求意见稿》已在广西政府法制网(www.gx-law.gov.cn)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一直到9月10日,市民可以登录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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