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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用驾照2013年都有哪些新变化?

2012年12月26日来源:南国早报

抢黄灯也会被记6分?驾考实际操作有了次数限制?增驾大车驾照也要算实习期?……123号令里的众多规定,与广西上千万的驾驶人以及机动车息息相关,本报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为读者解读新变化。 
 
  严格驾驶证申请限制条件 
 
  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123号令规定: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者,终身不得申请;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有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此外,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 
 
  关键词:终身禁驾 
 
  问: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 
 
  答: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关键词:酒驾 
 
  问: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能否重新申请? 
 
  答: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完善驾驶人考试内容 
 
  对驾驶人理论考试,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进行。对小型汽车场地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对大中型客货车考试,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连续山区急弯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调整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关键词:考试次数 
 
  问:学员预约考试次数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 
 
  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 
 
  二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5次(即各有10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需要说明的是,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   
 
  三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关键词:未完成 
 
  问:12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标准考试? 
 
  答: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对 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强化新驾驶人监督管理 
 
  在保留原来初次申领驾驶证第一个记分周期为实习期的基础上,123号令规定,增驾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并做出新的规定,如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等。 
 
  关键词:实习期 
 
  问:实习期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一是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需要提醒的是,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增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针对性 
 
  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例如: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关键词:超速 
 
  问:对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答:超速行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危险系数高,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是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 123号令对超速驾驶制定了严格的记分规定。一是超速驾驶一次记12分的情形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二是一次记6分的情形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三是一次记3分的情形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下转第13版) 
 
  关键词:抢黄灯 
 
  问: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的行为会被处罚吗?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关键词:接电话 
 
  问:对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电话的违法行为如何记分? 
 
  答: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及时发现和处置路面出现的状况。而接打电话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影响发现和判断、处置能力。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 
 
 
  关键词:酒驾 
 
  问:对酒驾行为如何记分? 
 
  答:酒驾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123号令作出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或非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 
 
  关键词:记分周期 
 
  问:记分周期内的分值会影响到下一周期吗? 
 
  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加强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号令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制度。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并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关键词:审验 
 
  问: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 
 
  答: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审验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填表如实申报身体条件,不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部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相关的处罚。 
 
  建立驾驶证降级制度   
 
  123号令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降级。降级制度实行逐级降低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关键词:车型 
 
  问:123号令规定的驾驶证降级制度包括哪些车型? 
 
  答:驾驶证降级制度只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且是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不存在降级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关键词:降级 
 
  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降级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降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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