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张孟君)一位私家车主通过打车平台接单载客,被南宁市运管部门以涉嫌非法营运查扣车辆,或将面临3万元的处罚(本报8月5日A1叠4版曾作报道)。当事车主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8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运管处获悉,当事车主的陈述申辩未被采纳,运管部门已正式下达处罚决定书。
7月31日上午,私家车主潘先生通过去哪儿打车平台接单,搭载两名乘客从民族大道广源国际到南宁市火车东站,下客时被正在现场联合执法的运管部门查获。运管部门认为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开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暂扣了车辆。而当事人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就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8月12日,当事车主潘先生在电话中表示,他当天正好要去东站附近一小区找一位朋友,便在去哪儿平台上接了一个顺路的单,“我当时也不懂这种可能违法,也是第一次尝试这个,觉得好玩而已”。他承认自己确实搭载了乘客去火车东站,但乘客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费,最终并没有到他的账户。“我都没有收到钱,相当于是做了一个义务工,怎么算非法营运?”
南宁市运管处政策法规科科长杨燕燕介绍,在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书后,南宁市运管处根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通过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书等资料作出相关处理,认定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在8月12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杨燕燕认为,在本案中,车主是否收到了钱,即是否有违法所得并不是案件的关键,关键点在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该案的最新进展,记者也再次联系了去哪儿网。该网站公关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该网站平台暂未查到当事车主潘先生及车辆的信息,该人士再次重申平台只和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不接入私家车。无论潘先生的情况是否属实,下一步都将加强对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
据悉,处罚决定书会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向南宁市法制办或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对这个处罚肯定不服,我会去起诉”。当事车主潘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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