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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套牌车的处理不应避重就轻

2014年9月12日来源:南国早报

9月9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在处理一起违法乱停拖车业务时,揪出了一辆套牌车。经查,该套牌车违法记录多达140余条,当事人被依法罚款2150元、扣12分。(详情点击:http://www.gxqcw.com/html/201409/2014091136826.shtml

从某种意义上说,车牌就是车辆的“身份证”,每辆车只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车牌号码,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以及违法记录等都要通过车牌号来进行识别。然而,眼下一些车主却不择手段,大肆购买非法的套牌车,或干脆变造、复制别人的车牌,享受着“你交费来我上路,我违法来你埋单”的特殊待遇。

可是,对于已经查出的套牌车,交警部门一般都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条款,给予车主罚款、驾驶证记分、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驾驶证降级等处罚。这对于套牌车车主来说,其震慑作用显然是非常有限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应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违者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还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格地说,套牌车车主伪造车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国家证件罪”。因此,对于已经查出的套牌车,在处罚上应当进一步追究套牌的制造、使用,以及套牌车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震慑套牌车的违法行为,减少此类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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