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8日来源:当代生活报
44岁的廖某考驾照,科目二和科目三都经过了两次预约4次考试才通过。而打印驾照时,他发现这两个科目分别被收取了3次考试费。“不是每次预约考试都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吗?”廖某认为交警多收了他的补考费,于是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回多收的425元补考费。昨日,该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
核心提示
免费补考
为何第二次 还是收了费?
“明明每次约考不及格都可以免费补考一次。我约考了两次,为何都被收了补考的钱?”昨日上午一开庭,廖某马上质疑道。
廖某说,他是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月4日在南宁参加的驾考。在科目二考试时,他第一次约考两次考试机会均未通过;第二次约考时,总算把握住了第二次补考机会,通过了考试。在考科目三时,他同样是两次约考,考了4次才通过。
终于通过考试,可在打印驾驶证时,廖某却傻眼了:他的科目二和科目三均被分别收取了3次考试费,即每个科目都被收了两次补考费。其中,科目二每次190元,科目三每次235元。
廖某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7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考试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而在实践中,“重新预约”的考试也是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
从物价收费批文的制定上,也看出补考收费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桂价费字[2005]338号《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第三条规定: “指定补考和扣分后的考试收费,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因此可见,补考也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
理解有误
免费补考 仅有一次机会!
出庭应诉的南宁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指导员陈铿及南宁市车管所民警陈子丽,对交警部门成为被告感觉颇为委屈。
交警部门认为,他们收费的依据是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在上述规定中,均没有做出驾考“大次”和“小次”的区别,“大次”和“小次”的划分仅仅是廖某个人的理解。
法庭上,他们反驳说,廖某状告交警部门是因为对物价收费标准理解有偏差。南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明确规定,驾考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这里的“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等同于“每次预约考试的首次考试”。也就是说,学员考科目二及科目三,第一次预约考试时有两次考试机会,其中第一次考试机会是“该科目的首次考试”,若第一次不合格,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两次均不合格者,需要再次预约考试。第二次预约考试时,则不再有免费补考的权利。
以此类推,廖某参加科目二考试共4次,其中免费补考1次,有偿补考2次,共应缴3次考试费用;科目三亦是如此。因此,交警部门按收费标准收取廖某的考试费均属合理收费,不存在多收425元一说。
收费偏高
收费标准 由物价局制定
南宁市驾考科目二考试费为:每次190元/人,科目三的考试费为235元/人。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是驾驶操作考试,廖某认为,每次成功完成考试全程不超过 10分钟,考试不合格者一般只会花1-3分钟,补考者的考试成本更加低廉,而现在的收费已经大大超过成本。如果补考还要进行加倍收费的话,明显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也不合法,应当降低收费。廖某在网上搜索后发现,外地不少省市,对补考费,均减半收费。
而交警部门反驳说,这个考试收费标准是由南宁市物价局明确规定的,交警支队车管所只是执行机构,无法对其发表意见。而且外省的规定与南宁无关,南宁市交警部门应按照南宁市物价局的规定依法收取费用。
该案当天并未宣判,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这些省份驾考补考半价收费
相关链接
●广东省
广东省2007年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当场给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要重新预约科目考试,重新预约补考科目收费标准按该科目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
●辽宁省
辽宁省2007年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各科考试不合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合格需重新申请考试的,按该科收费标准50%收取补考费。
●甘肃省
甘肃省2008年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相应科目标准减半收取。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2010年规定:为减轻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申请人的负担,对参加考试未合格的人员,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重新申请考试的,参加科目一、科目二A、科目二B、科目三中的任何一科考试,每科均按现行考试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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