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来源:Gxqcw.com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
8月2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新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已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国标进一步加强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公共汽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该标准的实施将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届时,在新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中将进行以下调整:
一、2012年9月1日后出厂的机动车不符合以下技术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新车上牌业务:
(一)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三)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四)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 13594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2012年9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未配备防抱死制动装置的上述车辆一律不得转入我市。
(五)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六)、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二、机动车不符合以下技术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年检业务:
(一)2012年9月1日起,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二)2012年9月1日起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三、2012年9月1日起,车管所将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建立违规产品上报、预警、查处和曝光机制,强化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办理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违规车辆,将采集违规车辆产品照片和有关信息,经核实后通过计算机系统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机动车产品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停止违规车辆上牌业务,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E_Mail:vip@gxqcw.com 电话:15077070808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8号南湖聚宝苑D区15楼 桂ICP备06004827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桂B2-20090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