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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汽车三包规定不宜仓促出台

2012年2月20日来源:新华汽车

自去年10月26日质检总局关于汽车“三包”规定的听证会结束以后,质检总局一直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今年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版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官员表

新版三包规定仍有硬伤

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对“三包”的期限进行了调整,由之前的两年4万公里,延长为两年五万公里。

之前的“三包”规定中规定: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等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不应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新版规定中不再强调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取而代之的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扩大了汽车产品的包修范围。

新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延长了退货期限,由之前的购车30天延长到60天,并增加了公里数的限定,即行驶3000公里以内。

新版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汽车生产商在“汽车三包”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增加对违反三包规定的汽车厂商的处罚条款。

为了解决对汽车质量原因的争议,新的版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总体来看,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比老版有了明显进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但仍然存在许多硬伤。比如没有明确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应负的责任,另外争议处理专家库的作用有限,不能代替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仓促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将面临无法操作和无法执行的问题。

三包规定出台条件成熟不成熟

汽车“三包”规定已经酝酿了7年,迟迟未能出台。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认为,汽车“三包”主要是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相关的民事行为予以规范。他表示,国内绝大多数汽车企业对汽车“三包”是支持的,汽车“三包”出台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但是,不少汽车企业和经销商,以及法律界人士和刘司长的看法并不尽相同。他们认为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生活消费品,技术复杂、制造成本高、价值链长,使用环境复杂、管理涉及面广,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特别是缺少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做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 配套体系也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条件并不成熟。

有分析认为,与发达汽车国家不同,中国刚刚进入汽车社会,二把刀司机大量存在,不少汽车质量问题是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因此,在中国成实行汽车“三包”,关键是判断到底是汽车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操作不当所致。

目前国内缺少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建立之前,汽车“三包”根本无法执行。

汽车“三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一个不完善的政策,不但难以执行,还有可能增加纠纷和激化矛盾。

有观点认为,不管条件成熟不成熟,先出台再说。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一个法规或者规定出台后无法执行,等于是一张废纸,是一件很不严肃的事情。

汽车“三包”应借鉴汽车召回

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内将出台。

有专家指出,将现行的汽车召回法规从质检总局等四部委的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并扩大汽车召回内容,加大了对汽车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缺陷产品的惩罚力度,有效地保护了汽车消费者利益,势必对整个汽车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是解决汽车售后质量问题的两大举措。汽车召回主要针对汽车设计和制造中存在的大面积缺陷,而汽车“三包”则主要针对个体质量问题。

汽车“三包”中,最容易执行的是保修。而换车、退车,由于牵涉到税务部门、交管部门、保险公司等许多相关部门,仅凭质检部门的一个部门规章,能有效执行吗?有观点认为既然汽车“三包”这么重要,那么这个规定应该借鉴汽车召回,上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面,而不仅仅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这样才有利于汽车“三包”的执行,才能切实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利益。

有专家认为,“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两大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有效提升国内汽车消费的保护力度。其中,“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的前提。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首先完善实施汽车召回,先易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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