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从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中新社发 刘建民 摄
京华时报12月23日报道 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承包费(“份钱”),如果包含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出租汽车企业要相应核减。昨天,财政部等五部门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具体政策。
全国元旦统一取消六费
据财政部新闻办透露,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的具体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已预征收费要全额清退
对于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也要相应核减。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各地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再设新收费项目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