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来源:南国早报
酒后驾车如何重罚?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损失轻微,车主应该如何处理?经调研并审议后,9月24日,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
酒后驾车处罚幅度提高
修改内容: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400元罚款”;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修改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800元罚款。”
修改理由:酒后驾车是驾驶人在明知法律严禁且酒后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自己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事实也证明,因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比例相当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酒后驾驶者应该从严处罚。外省对此类违法行为也多采取从重处理。
车祸损失轻微应主动撤离现场
修改内容:《条例》草案关于事故现场清障的规定中增加一条两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对事故车辆强制撤离”;增加“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修改理由:目前,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多数属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而一些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不便,严重地影响了道路畅通,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作出规定。
不系安全带要处罚
修改内容:在关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罚款标准的规定中,增加一项规定:“机动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在车辆粘贴、喷涂方面,增加一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货运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方粘贴反光标识,粘贴的反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修改理由: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是导致当前交通事故出现伤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机动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行为应当进行约束。而粘贴反光标识对保障货运汽车行车安全,特别是夜间行车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机动车无责任赔偿降低
修改内容:《条例》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内务司法委建议将这项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了修订。根据新法规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条例》草案中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标准的幅度也应相应降低,与国家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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