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4日
我们昨天从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获悉,《北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于2007年11月8日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本月20日开始实施。这是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本市首部规范军队征用民用运输力量的行政规章,将涉及本市各类民用机动车约37万辆。
征用车辆可获补偿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结合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际制定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本市拥有或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与国务院、中央军委《条例》相比,《办法》专门增加了民用车辆在参加军事训练后,对车辆的补偿规定。如果民用车辆在战时征用中被改装,征用结束后车主可要求恢复原状。如果发生拒不接受征用的情况,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越野车可能被征用
战时征用的民用运力,分为机动车和轨道交通两大类。其中机动车为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中型和重型货车;中型和重型半挂车、半挂牵引车、全挂车;运油车、洒水车、集装箱车、救护车、高空作业车等15类专用车辆。轨道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和相关设备。
市交战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300万辆机动车中,在征集范围内的约有37万辆,绝大部分家用小客车、出租车都不在征集范围内。征集范围中的“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主要是指越野车,这类车辆在战争中符合征用条件。登记办证即将开始试点
12月20日《办法》实施后,将在两三个区县进行预征车辆普查统计试点。交战办将会同交通、交管等部门,对试点区县符合征集范围的全部车辆逐一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预征证书,明确该车辆作为国防战备民用运力的身份。对获得预征证书的车辆,交战办将定期与其所有人联系,保持该车随时处于可用状态。交战办还会不定期组织军事集结或军事训练。试点工作结束后,将在全市逐步推广。
我们从门头沟区交通部门了解到,在《办法》立法调研中,门头沟区许多单位和个人都主动表示愿意参加预征,为国防贡献力量,充分体现了首都市民关心国防、心系大局的爱国之情。
征用令要经国家统一发布
《办法》明确规定:“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事实,按照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动员决定执行。”即战备车辆的统计、预征由本市国防交通部门负责,而真正对车辆予以征用,必须要经国家统一发布战争动员令,才能正式生效。一旦国家决定对本市民用运力予以征用,市交战办和人武部门将联合通知被征用车辆限期到达指定地点待命。军队可能只征用车辆,也可能将车辆和驾驶员一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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