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5日
奇瑞与捷顺:曾经“患难夫妻” 如今公堂反目
被奇瑞告上法庭的四川捷顺曾经是奇瑞的第一家经销商和最大的经销商,双方的合作历史可以追溯到奇瑞还未获得“准生证”的2000年,那时双方是一对携手打拼天下的“恩爱夫妻”;2005年1月,在奇瑞的建议下,四川捷顺还将其拥有的www.chery.com.cn域名无偿转赠给奇瑞。但是,转赠行为发生后仅3个月,“婚变风云”不期而至:四川捷顺被奇瑞告上法庭,资产也被芜湖法院查封……
在“公堂”上拖了两年多的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奇瑞)与四川捷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捷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最近,终于在奇瑞的公司所在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结果。
一审法院宣告:原告安徽奇瑞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据此,判决支持原告安徽奇瑞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四川捷顺于2005年3月14日和4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3·14协议)和《代销协议》(以下简称4·1协议)的主张,并判决被告四川捷顺,支付所欠原告安徽奇瑞的款项。
四川捷顺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奇瑞和捷顺曾经是汽车业界公认为的一对“模范夫妻”,两家曾经联袂缔造过一个中国车市的销售传奇,是什么让这对“夫妻”走上公堂?
“夫妻”携手,打开四川汽车市场
四川捷顺是一家1999年在成都注册成立的汽车贸易公司。有人说,其实,四川捷顺就是为奇瑞而生的,它成立的初衷就是帮助奇瑞创牌子、打市场。
1999年12月18日,第一辆奇瑞轿车在安徽省芜湖市正式下线,由于奇瑞汽车未能取得“准生证”,销售的汽车只能依靠“地方保护”,挂上芜湖“皖B”牌照。2000年初,四川捷顺一次订购了99辆奇瑞轿车。为了回避没有“准生证”可能出现运输麻烦,从芜湖到成都,99辆挂着皖B牌照的奇瑞汽车,一路乘船,溯江而上……
就这样,奇瑞轿车依靠四川捷顺的成功策划,首先在成都撕开了一条走向市场的通道。此役之经典,至今仍为市场人士津津乐道。有人说,成都的星星之火,照亮了奇瑞走向全国市场的路途。
在随后的岁月里,这对恩爱“夫妻”的婚姻生活逐渐进入了“蜜月期”。
安徽奇瑞授予了四川捷顺在四川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同时还给予四川捷顺一系列的营销政策支持;四川捷顺也精心策划苦功经营奇瑞轿车的品牌,“购奇瑞无理由退车”、“零利息按揭购奇瑞”、“零花钱养奇瑞”、“旗云成都车王争霸赛”和“尴尬的奇瑞轿车”等一通组合拳,令市场人士拍案称绝。
2003年,四川捷顺在安徽奇瑞的支持下推出了“购奇瑞无理由退车”活动,渐渐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当年,四川捷顺在四川地区的销售量一下子达到了2000辆。
2004年,奇瑞轿车在全国汽车制造商的坐次上升到了第6位,市场份额由2003年底的4.6%升至5.28%。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奇瑞,这个名不见经传的汽车品牌,一举成长为国产轿车系中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与此同时,四川捷顺也通过独家代理奇瑞轿车,一跃成为四川地区汽车销售行业的一方豪杰。2001年至2003年,连续三年,四川捷顺都是奇瑞轿车的全国销售冠军。
风云婚变 ,“夫妻”对簿公堂
在经历了一段蜜月期之后,奇瑞和捷顺感情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据四川捷顺介绍:2003年春,安徽奇瑞为了进一步扩大在四川地区的销售量,极力主张四川捷顺依照更高的标准扩张销售网点,并承诺两年内不在四川地区寻找其他的经销合作商。然而,就在四川捷顺迅速完成网点建设,大部分流动资金转换成专卖奇瑞轿车的土地和楼盘后,2003年夏末秋初,安徽奇瑞在四川地区突然新增了3家奇瑞轿车经销商。新加进来的经销商一上手就开始了价格战,将四川捷顺培育多年的规范市场彻底打破了。四川捷顺认为,安徽奇瑞的这一举动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模范夫妻”之间的裂痕开始出现了……
2004年,中国轿车市场在经历了一段“狂牛”之后,跌入了痛苦的“熊市”。受汽车销售市场寒流的影响,四川捷顺的奇瑞轿车销售量直线下滑,销售利润也急遽下降。不景气的汽车销售市场拖累了四川捷顺,2004年底被拖欠的应收账款累计升至了2000余万……
面对四川捷顺出现的经营困难,安徽奇瑞开始出手相救。
2005年1月25日,为了帮助四川捷顺迅速渡过财务难关,双方签订了《资产财务托管框架协议》。安徽奇瑞提出,作为“支持”四川捷顺的前提条件,希望四川捷顺将其2000年注册的域名www.chery.com.cn免费转让给奇瑞。为此,双方于当年1月29日签订了《互联网络域名转让合同》。有专家称,随着奇瑞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这一域名将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称之为“黄金域名”也毫不为过,四川捷顺本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将域名“CHERY”卖给奇瑞,或者可以直接用这一域名的价值抵消其对奇瑞所负的2000多万元的债务。
2005年3月14日,双方再一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即“3·14协议”,这份协议进一步细化和诠释了框架协议,涉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额度、偿还期限、担保抵押方式、经营管理、土地合作开发、纠纷解决方法等内容。
随后,安徽奇瑞和四川捷顺在反复核对和计算的基础上,双方就两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协商,并于2005年3月31日签署了专门的《债权债务协议》,即“3·31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债务的清偿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7年3月30日。”
奇瑞与捷顺:曾经“患难夫妻” 如今公堂反目
被奇瑞告上法庭的四川捷顺曾经是奇瑞的第一家经销商和最大的经销商,双方的合作历史可以追溯到奇瑞还未获得“准生证”的2000年,那时双方是一对携手打拼天下的“恩爱夫妻”;2005年1月,在奇瑞的建议下,四川捷顺还将其拥有的www.chery.com.cn域名无偿转赠给奇瑞。但是,转赠行为发生后仅3个月,“婚变风云”不期而至:四川捷顺被奇瑞告上法庭,资产也被芜湖法院查封……
在“公堂”上拖了两年多的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奇瑞)与四川捷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捷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最近,终于在奇瑞的公司所在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结果。
一审法院宣告:原告安徽奇瑞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据此,判决支持原告安徽奇瑞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四川捷顺于2005年3月14日和4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3·14协议)和《代销协议》(以下简称4·1协议)的主张,并判决被告四川捷顺,支付所欠原告安徽奇瑞的款项。
四川捷顺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奇瑞和捷顺曾经是汽车业界公认为的一对“模范夫妻”,两家曾经联袂缔造过一个中国车市的销售传奇,是什么让这对“夫妻”走上公堂?
“夫妻”携手,打开四川汽车市场
四川捷顺是一家1999年在成都注册成立的汽车贸易公司。有人说,其实,四川捷顺就是为奇瑞而生的,它成立的初衷就是帮助奇瑞创牌子、打市场。
1999年12月18日,第一辆奇瑞轿车在安徽省芜湖市正式下线,由于奇瑞汽车未能取得“准生证”,销售的汽车只能依靠“地方保护”,挂上芜湖“皖B”牌照。2000年初,四川捷顺一次订购了99辆奇瑞轿车。为了回避没有“准生证”可能出现运输麻烦,从芜湖到成都,99辆挂着皖B牌照的奇瑞汽车,一路乘船,溯江而上……
就这样,奇瑞轿车依靠四川捷顺的成功策划,首先在成都撕开了一条走向市场的通道。此役之经典,至今仍为市场人士津津乐道。有人说,成都的星星之火,照亮了奇瑞走向全国市场的路途。
在随后的岁月里,这对恩爱“夫妻”的婚姻生活逐渐进入了“蜜月期”。
安徽奇瑞授予了四川捷顺在四川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同时还给予四川捷顺一系列的营销政策支持;四川捷顺也精心策划苦功经营奇瑞轿车的品牌,“购奇瑞无理由退车”、“零利息按揭购奇瑞”、“零花钱养奇瑞”、“旗云成都车王争霸赛”和“尴尬的奇瑞轿车”等一通组合拳,令市场人士拍案称绝。
2003年,四川捷顺在安徽奇瑞的支持下推出了“购奇瑞无理由退车”活动,渐渐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当年,四川捷顺在四川地区的销售量一下子达到了2000辆。
2004年,奇瑞轿车在全国汽车制造商的坐次上升到了第6位,市场份额由2003年底的4.6%升至5.28%。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奇瑞,这个名不见经传的汽车品牌,一举成长为国产轿车系中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与此同时,四川捷顺也通过独家代理奇瑞轿车,一跃成为四川地区汽车销售行业的一方豪杰。2001年至2003年,连续三年,四川捷顺都是奇瑞轿车的全国销售冠军。
风云婚变 ,“夫妻”对簿公堂
在经历了一段蜜月期之后,奇瑞和捷顺感情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据四川捷顺介绍:2003年春,安徽奇瑞为了进一步扩大在四川地区的销售量,极力主张四川捷顺依照更高的标准扩张销售网点,并承诺两年内不在四川地区寻找其他的经销合作商。然而,就在四川捷顺迅速完成网点建设,大部分流动资金转换成专卖奇瑞轿车的土地和楼盘后,2003年夏末秋初,安徽奇瑞在四川地区突然新增了3家奇瑞轿车经销商。新加进来的经销商一上手就开始了价格战,将四川捷顺培育多年的规范市场彻底打破了。四川捷顺认为,安徽奇瑞的这一举动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模范夫妻”之间的裂痕开始出现了……
2004年,中国轿车市场在经历了一段“狂牛”之后,跌入了痛苦的“熊市”。受汽车销售市场寒流的影响,四川捷顺的奇瑞轿车销售量直线下滑,销售利润也急遽下降。不景气的汽车销售市场拖累了四川捷顺,2004年底被拖欠的应收账款累计升至了2000余万……
面对四川捷顺出现的经营困难,安徽奇瑞开始出手相救。
2005年1月25日,为了帮助四川捷顺迅速渡过财务难关,双方签订了《资产财务托管框架协议》。安徽奇瑞提出,作为“支持”四川捷顺的前提条件,希望四川捷顺将其2000年注册的域名www.chery.com.cn免费转让给奇瑞。为此,双方于当年1月29日签订了《互联网络域名转让合同》。有专家称,随着奇瑞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这一域名将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称之为“黄金域名”也毫不为过,四川捷顺本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将域名“CHERY”卖给奇瑞,或者可以直接用这一域名的价值抵消其对奇瑞所负的2000多万元的债务。
2005年3月14日,双方再一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即“3·14协议”,这份协议进一步细化和诠释了框架协议,涉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额度、偿还期限、担保抵押方式、经营管理、土地合作开发、纠纷解决方法等内容。
随后,安徽奇瑞和四川捷顺在反复核对和计算的基础上,双方就两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协商,并于2005年3月31日签署了专门的《债权债务协议》,即“3·31协议”。协议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债务的清偿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7年3月30日。”
2005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约定奇瑞提供给四川捷顺价值3000万元的车辆代销。
随着合作时间的越来越长,签订的协议越来越多,双方的裂缝却越来越大。
2005年4月30日,奇瑞突然向其所在地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捷顺,要求后者立即清偿债务,理由是“由于在2005年3月14日协议签订后第一被告(捷顺)未能全面履行其自身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该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此时,四川捷顺还并不知晓奇瑞已经将其作为被告向芜湖中院提起了诉讼。
四川捷顺有关人士回忆说,2005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几名法警突然走进了位于成都市西延线蜀西路83号的四川捷顺营业大厅,将十几辆正待出售的奇瑞轿车贴上了封条,封条上注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一场景不仅让在场的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瞠目结舌,就连四川捷顺董事长彭和也不明就里地直呼“太突然了!”同样感到突然的还有该公司总经理叶红,因为事件发生时,她正应安徽奇瑞之邀在芜湖的安徽奇瑞总部与厂方商谈进一步合作的计划。
事后经过盘点,芜湖中院在5月12日这一天查封的资产涉及四川成都以及德阳、绵阳、攀枝花、内江等多个城市,查封的范围大致包括425辆奇瑞轿车(价值约3500万元)、土地265亩、房屋21000平方米、银行存款和应收现金400余万元,其总价约1.3亿元,而法院裁定保全的金额为0.268亿余元。
至此,安徽奇瑞最早、最大的经销商——四川捷顺在芜湖中院连续两次查封中全面瘫痪,400余名员工突然失业。
“婚变”谜底 ,双方说法不同
成都查封事件发生后,安徽奇瑞发言人曾表示:“奇瑞方面发现,四川捷顺存在实质性违约,他们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积极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摆脱经营困境,从而导致目前这种状况的发生。”
奇瑞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秦力洪也表示,这件事对外界来说很突然,但对事件双方来说,一点都不突然。“这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手段,到了这个地步,肯定有它的道理。”秦力洪还强调,这只是一个独立事件,并不代表企业任何方向性调整。
2005年5月28日,奇瑞就查封四川捷顺事件发表7点声明。声明称,近两年,四川捷顺在决策、管理方面出现一系列重大失误,导致其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并因此给奇瑞带来严重经营风险。奇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走上司法途径,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而四川捷顺坚称:不知道奇瑞方面“实质性违约”的指责从何而来。
2007年5月18日,本案一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结果。由于奇瑞向捷顺分别提起了两个诉讼,因此芜湖中院作出了两份判决,即“(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72号”和“(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75号”判决。
关于2005年双方交恶的“导火索”——四川捷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芜湖中院在“(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72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捷顺恶意隐瞒其银行债务的真实情况,隐瞒其在德阳购买土地的所欠土地款的真实数额,且未将其与另一公司合作购买攀枝花土地并合作开发项目的重大事实告知原告方,致使3·14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障碍,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被告四川捷顺虽然提供了部分履行协议的证据,但对协议的实质性义务非但未履行,而且存在着重大违约行为。四川捷顺未告知原告方其帐户存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违背了3·14协议中接受原告对其财务管理的约定及协议中约定的接受原告委派工作人员的印鉴应当为使用资金的必备印鉴之一,并在所有开户银行留存原告印鉴。此外还有“彭和参股其他公司经营”等“八大违约事实”……基于上述数种情形,原告认为被告捷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订立该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3·14协议。芜湖中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解除“3·14协议”。
但四川捷顺方面并不认同奇瑞所指控的“根本违约”,逐一提出了反驳。四川捷顺认为,芜湖中院所依据的“八大违约事实”,其中的“恶意隐瞒银行债务真实情况”、“彭和参股其他公司经营”、“下欠德阳市八角井政府的土地款项”、“与攀枝花宗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协议”等四项“违约”,从时间上讲,这四件“事情”都发生在2005年3月14日之前,而违约行为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因此这四件事从时间上讲,不属违反3·14协议的行为。
四川捷顺还称,他们不仅没有违约,相反,为履行3·14协议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是完成了个人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将个人和公司全部资产完全置于被上诉人的监管之中,表现了最大的履约诚意;二是签约后一个多月,就向奇瑞支付了销售款1500余万元,证明销售业绩优良,完全能够在两年内还清债务……
那么,到底什么是“根本违约”呢?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杨卫平介绍说:“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把握两个层面:第一,从违约情节的角度看。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不必要’是指合同所期待的利益已不可能实现。‘不可能’是合同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不必要’与‘不可能’的最终表现都使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第二,从违约后果的角度看。纯粹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杨卫平律师还特别强调,根本违约的目的并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于它严格限定了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防止债权人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至于四川捷顺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杨卫平律师谨慎地表示,单凭奇瑞列举出的捷顺的“八大违约事实”,暂且不论这八大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使这些事实全部属实,也不能就此断定捷顺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还需要结合其他真实可靠的证据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捷顺的行为确实导致了3·14协议的合同目的“落空”,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对于芜湖中院对双方于2005年3月31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即“3·31协议”的地位、性质、作用以及“双方债权债务履行期限问题”的认定,四川捷顺也有异议:
“3·31协议”总共只有七个条文,协议开篇即指出其目的在于“为妥善处置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问题”,核心条款也全部围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拟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05年3月31日,乙方累计约欠甲方债务为人民币2400万元,最终欠款数以双方财务核对确认为准。”第二条规定:“上述债务的清偿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7年3月30日。”上述两条构成了该协议的核心,不仅有明确的数额条款,也约定了明确的清偿期限。
芜湖中院对该协议的理解和解释是,“《债权债务协议》的基础是3·14协议,系履行3·14协议额约定办理抵押手续所签,3·14协议并未约定债务的清偿期限,只约定双方合作并在此基础上以经营利润还债务,故《债权债务协议》不能与3·14协议约定的本质内容相悖。双方签订的二份《债权债务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而非脱离3·14协议对债权债务期限的另行界定。”由此不难看出,芜湖中院认为,“3·31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需”。
令人不解的是,“3·31协议”中并未约定与抵押登记相关的只言片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此,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是不是也可以对3·31协议作这样的解释:正是由于“3·14协议并未约定债务的清偿期限”,所以,才需要“3·31协议”对双方债务的履行期限作出补充规定。其目的不仅不与3·14协议约定的本质内容相悖,而是使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两败俱伤,还是握手言和
“明摆着,这是奇瑞和捷顺两败俱伤的事!”2005年5·12查封事件一发生,四川捷顺董事长彭和便如此说道。
奇瑞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秦洪力也曾表示:“经销商对于奇瑞而言好比身体动脉,对它动刀子实属无奈。”
那么,奇瑞是否也担心“动脉”受损会导致失血过多?四川捷顺这条“动脉”还有无可能回到奇瑞的“身体”中?
据报道,奇瑞的上市融资计划已经启动。国资委的一位官员认为奇瑞未来数年可能需要400亿元的资金。2004年以来,奇瑞启动了一系列大项目,奇瑞汽车研究院扩建、发动机第二工厂扩大、和马来西亚ALADO公司签订授权组装协议、和美国梦幻汽车签署出口协议等重大项目,这些项目累计需要超过50亿元以上的庞大资金。此前奇瑞一贯采取利用汽车项目的盈利来实现自我滚动发展的模式,随着奇瑞的发展规模日益庞大和投资项目直线上升,加上奇瑞汽车的自我盈利能力有所下降,单纯依靠滚动发展已经无法满足奇瑞汽车冲刺更高目标的需要。
上市融资,不失为解决资金缺口的重要渠道。但是,如果奇瑞和捷顺之间的纠纷不能尽快解决,不仅会牵扯奇瑞的精力,而且深陷诉讼漩涡的奇瑞能否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核准也是个考验。毕竟,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现状等问题,都是公司筹划上市过程中绕不开的关槛。
也就在本案判决书出台后不久,2007年7月4日上午便传来了“奇瑞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利好消息。双方将利用合资优势,形成新型的战略联盟。克莱斯勒公司将从奇瑞已开发的产品中选取几款产品进行局部改型后,以克莱斯勒旗下品牌进入北美和欧盟市场。奇瑞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可以借助国际巨头的经验、技术、服务以及销售网络,使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节能性迅速达到发达国家市场的要求,在最短时间内挺进欧美市场。毫无疑问,这次战略性合作将极大的助推奇瑞国际化的进程。
不久前刚刚过完10岁生日的奇瑞,开始越来越多地结交知名度更高的国内外合作伙伴,但其与最初合作者四川捷顺的恩怨将如何了解,仍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更是外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
早在2005年5月查封事件发生后,分析人士就指出,“两败俱伤”,显然不是奇瑞和捷顺希望看到的,特别是对于正处于品牌上升期的奇瑞而言。最终的解决之道,或许是双方做出让步和妥协,最终实现“破镜重圆”?
2005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约定奇瑞提供给四川捷顺价值3000万元的车辆代销。
随着合作时间的越来越长,签订的协议越来越多,双方的裂缝却越来越大。
2005年4月30日,奇瑞突然向其所在地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捷顺,要求后者立即清偿债务,理由是“由于在2005年3月14日协议签订后第一被告(捷顺)未能全面履行其自身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该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此时,四川捷顺还并不知晓奇瑞已经将其作为被告向芜湖中院提起了诉讼。
四川捷顺有关人士回忆说,2005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几名法警突然走进了位于成都市西延线蜀西路83号的四川捷顺营业大厅,将十几辆正待出售的奇瑞轿车贴上了封条,封条上注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一场景不仅让在场的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瞠目结舌,就连四川捷顺董事长彭和也不明就里地直呼“太突然了!”同样感到突然的还有该公司总经理叶红,因为事件发生时,她正应安徽奇瑞之邀在芜湖的安徽奇瑞总部与厂方商谈进一步合作的计划。
事后经过盘点,芜湖中院在5月12日这一天查封的资产涉及四川成都以及德阳、绵阳、攀枝花、内江等多个城市,查封的范围大致包括425辆奇瑞轿车(价值约3500万元)、土地265亩、房屋21000平方米、银行存款和应收现金400余万元,其总价约1.3亿元,而法院裁定保全的金额为0.268亿余元。
至此,安徽奇瑞最早、最大的经销商——四川捷顺在芜湖中院连续两次查封中全面瘫痪,400余名员工突然失业。
“婚变”谜底 ,双方说法不同
成都查封事件发生后,安徽奇瑞发言人曾表示:“奇瑞方面发现,四川捷顺存在实质性违约,他们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积极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摆脱经营困境,从而导致目前这种状况的发生。”
奇瑞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秦力洪也表示,这件事对外界来说很突然,但对事件双方来说,一点都不突然。“这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手段,到了这个地步,肯定有它的道理。”秦力洪还强调,这只是一个独立事件,并不代表企业任何方向性调整。
2005年5月28日,奇瑞就查封四川捷顺事件发表7点声明。声明称,近两年,四川捷顺在决策、管理方面出现一系列重大失误,导致其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并因此给奇瑞带来严重经营风险。奇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走上司法途径,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而四川捷顺坚称:不知道奇瑞方面“实质性违约”的指责从何而来。
2007年5月18日,本案一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结果。由于奇瑞向捷顺分别提起了两个诉讼,因此芜湖中院作出了两份判决,即“(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72号”和“(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75号”判决。
关于2005年双方交恶的“导火索”——四川捷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芜湖中院在“(2005)芜中民二初字第72号”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捷顺恶意隐瞒其银行债务的真实情况,隐瞒其在德阳购买土地的所欠土地款的真实数额,且未将其与另一公司合作购买攀枝花土地并合作开发项目的重大事实告知原告方,致使3·14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障碍,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被告四川捷顺虽然提供了部分履行协议的证据,但对协议的实质性义务非但未履行,而且存在着重大违约行为。四川捷顺未告知原告方其帐户存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违背了3·14协议中接受原告对其财务管理的约定及协议中约定的接受原告委派工作人员的印鉴应当为使用资金的必备印鉴之一,并在所有开户银行留存原告印鉴。此外还有“彭和参股其他公司经营”等“八大违约事实”……基于上述数种情形,原告认为被告捷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订立该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3·14协议。芜湖中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解除“3·14协议”。
但四川捷顺方面并不认同奇瑞所指控的“根本违约”,逐一提出了反驳。四川捷顺认为,芜湖中院所依据的“八大违约事实”,其中的“恶意隐瞒银行债务真实情况”、“彭和参股其他公司经营”、“下欠德阳市八角井政府的土地款项”、“与攀枝花宗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协议”等四项“违约”,从时间上讲,这四件“事情”都发生在2005年3月14日之前,而违约行为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因此这四件事从时间上讲,不属违反3·14协议的行为。
四川捷顺还称,他们不仅没有违约,相反,为履行3·14协议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是完成了个人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将个人和公司全部资产完全置于被上诉人的监管之中,表现了最大的履约诚意;二是签约后一个多月,就向奇瑞支付了销售款1500余万元,证明销售业绩优良,完全能够在两年内还清债务……
那么,到底什么是“根本违约”呢?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杨卫平介绍说:“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把握两个层面:第一,从违约情节的角度看。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不必要’是指合同所期待的利益已不可能实现。‘不可能’是合同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不必要’与‘不可能’的最终表现都使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第二,从违约后果的角度看。纯粹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杨卫平律师还特别强调,根本违约的目的并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于它严格限定了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防止债权人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至于四川捷顺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杨卫平律师谨慎地表示,单凭奇瑞列举出的捷顺的“八大违约事实”,暂且不论这八大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使这些事实全部属实,也不能就此断定捷顺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还需要结合其他真实可靠的证据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捷顺的行为确实导致了3·14协议的合同目的“落空”,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对于芜湖中院对双方于2005年3月31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即“3·31协议”的地位、性质、作用以及“双方债权债务履行期限问题”的认定,四川捷顺也有异议:
“3·31协议”总共只有七个条文,协议开篇即指出其目的在于“为妥善处置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问题”,核心条款也全部围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拟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05年3月31日,乙方累计约欠甲方债务为人民币2400万元,最终欠款数以双方财务核对确认为准。”第二条规定:“上述债务的清偿期限为:2005年3月31日至2007年3月30日。”上述两条构成了该协议的核心,不仅有明确的数额条款,也约定了明确的清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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