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9日
7月27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针对消费纠纷较多的汽车销售、培训教育、预付费等热点领域,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作出了充实细化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销售
新车自燃可整车退换
虽然新车出厂前会经过技术性检查,但是新车买回家后,出现问题的事例也很多。业内人士介绍,现实中汽车出现问题,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会给维修,但很少能退换。
2012年,国家出台了家用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但是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没有纳入管理。二审稿放宽了可以整车退换的条件,明确新车销售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车商应该根据消费者要求予以整车退换,并赔偿损失。
对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更换零件,二审稿则明确可以整车退换。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汽车发动机或者变速器同一部位的主要零件,因为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整车退换。二审稿放宽了条件,规定新车销售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内,只要汽车发动机或者变速器主要零配件分别或者合计更换过两次,发动机和变速器整体合计更换两次,消费者就可以提出整车退换。
二手车经营者要承担质保责任
随着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购买二手车。但由于汽车本身具有很强专业性,如果消费者不擦亮眼睛,就容易发生消费纠纷。
二审稿明确,家用二手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出售前,经营者应当对二手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的问题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告知消费者。对无法核查的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也要告知消费者。
二审稿还规定,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二手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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