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来源: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李慧婷 通讯员昌苗苗)日前,广西印发《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改善空气质量。
《方案》明确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从2017年1月1日起,广西全面供应符合国V 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内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IV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区内销售低于国IV标准的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区供应与国V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区内销售低于国V标准普通柴油。
《方案》规范了成品油流通管理。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2016年12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为本次车用成品油的置换过渡期。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新标准实施前完成油品置换工作,置换期内允许国IV车用成品油与国V 车用成品油并行销售,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广西环保部门将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成品油质量检查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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