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来源:桂林生活网
桂林市市区道路内停车收费实施快一年了,收费标准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将于6月6日召开优化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听证会,将两套收费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并邀请市民代表进行听证。
道路内停车收费实施快一年收费标准引关注
我市市区道路内停车收费于2015年7月底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施。全市共划定5066个路内停车收费泊位,共涉及秀峰、七星、象山、叠彩四个城区的138条道路。这些收费泊位划分为三类收费区,属于一类收费区的有1514个泊位,主要分布在秀峰区;属于二类收费区的有2292个泊位,属于三类收费区的有1260个泊位,主要分布在七星区、象山区和叠彩区。
以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一类收费区位于市中心路段,计时收费最高,收费时间为7:30-24:00,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按照收费标准计算,市民在一类收费区域的收费泊位停车1小时收费6元,2小时14元,3小时24元,如果停车一天收费将达159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市民普遍反映收费标准过高,市人大代表、政协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为此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今年两会上,政协委员王昕就指出,停车收费对于缓解一些交通的问题确实起到了作用。但是道路本是公共资源,如何收费还得让老百姓心服口服。但现在也出现了一些不合乎情理的情况。例如很多居民所住的地方没有停车位,夜间必须停放在道路两边的收费停车位上,但是夜间道路上本来就不存在拥堵、车位周转的情况,这个时间段停车还要收费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也不太合情理。
民建桂林市委会集体提交的《关于推行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公共道路停车收费问题》指出,连续递增性的收费让一辆车的费用达到将近200元/天,这显然不合理,希望重新调整收费标准,或者设定收费上限额度。
新调整 将降低收费标准采取最高限额
结合市民的呼声、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及企业经营等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定于今年6月6日召开优化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听证会,将两套收费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并邀请市民代表进行听证。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将就降低收费标准,缩短收费时段,采取最高限额收费等方面征求意见。
此次将两套收费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听证,其中的调整方案(一)将缩短收费时间。一类区域现行7:30-24:00,拟调8:00-22:00,每日最高限价60元;二类区域现行7:30-22:00,拟调8:00-21:00;每日最高限价55元;三类区域现行7:30-22:00,拟调8:00-20:00,每日最高限价45元。
调整方案(二)是在调整方案(一)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体现在降低收费标准。一类区域,大体是每类的单价在原有基础下调0.5元/15分钟,每小时收费下调2元。如,第1小时内(含1小时)现行1.5元/15分钟(6元/小时),拟调为1.0元/15分钟(4元/小时);以此类推。每日最高限价50元。
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每类的单价拟在原有基础下调0.5元/30分钟,每小时收费下调1元。如,二类区域第1小时内(含1小时)现行2.0元/30分钟(4元/小时),拟调为1.5元/30分钟(3元/小时);三类区域第1小时内(含1小时)现行1.5元/30分钟(3元/小时),拟调为1.0元/30分钟(2元/小时)。以此类推。每日最高限价45元。
该负责人表示,对两套收费调整方案进行意见收集后,有关部门将进行再论证和修改,最后才确定最终方案内容。
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是顾及多方利益
我市实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不满一年就进行调整,理由是什么?本次调整将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相关部门。
据介绍,结合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等意见建议和市民的呼声,相关部门综合分析了自去年8月份以来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根据“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商业区高于居民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路面高于同地专门停车场、白天高于夜晚、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定价原则,物价局决定对我市道路路内停车服务收费的计费时间段、计时单位、计费最高标准等作出适当优化调整。
市物价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拟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将对桂林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方面,道路路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调整后,更加有利于提高车位泊位的使用效率,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合理利用道路公共资源,促进车辆合理有序停放,缓解道路交通拥挤,在社会效益方面将起到积极影响;其二,对经营管理企业的影响方面,合理降低收费标准,缩短收费时段,从单车次看减少经营企业收入,但实际上可以加速车位泊位流转,降低泊位空置率,从总体上可以实现收入总额的增长;其三,在对消费者的影响方面,合理降低收费标准,缩短收费时段,采取最高限额收费,更加体现了人性化的收费政策,既考虑到部分车主临时性短时间停车的刚性需求,又体现了公共交通资源占用合理补偿原则,在调整便民政策的同时,适度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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