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0日来源:南国早报
近日,一大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湖南境内潭耒段侧翻,救援队施救后,却告知车主不到20公里的路程需缴纳3.6万元的救援费用。“天价救援费”一事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4月8日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经调查,此次车辆救援过程中确实出现违规行为,目前,涉事员工黄某已被清退,车辆救援站负责人也被调离岗位
事发
遭遇“天价”拖车
据湖南卫视报道,4月2日凌晨2时许,朱先生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因过度疲劳,导致其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潭耒段发生侧翻。
随后,朱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地距离衡阳市衡东县新塘高速出口附近的救援站不到20公里,但是施救队却要朱先生支付3.6万元的施救费,当时,朱先生认为施救费过高并未同意。随后,他的货车被拖到了车辆救援站内等待处理。4月4日,在缴纳交警罚款和破损公路赔补偿等费用后,朱先生拿着交警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来到救援站取车。
朱先生称,3.6万元远远高出了他查询到的施救费价格标准。与救援站协商之后,朱先生决定先缴纳一万元的预付款,收到了救援站开具的两张收据。但是朱先生收到的两张单据竟然是“白条”,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施救队也没有解释这个收费标准。
争执
经不起核算的报价
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车辆救援费用是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文件计算出的。但是朱先生自己对照了这一文件的收费标准后发现,计算出来的价格根本不可能高达3万多元。
朱先生对这笔救援费提出了质疑,但是救援服务站工作人员却跟朱先生“抬起了杠”:“嫌太多了你就报警啊,你不报警你是我孙子。”工作人员说。这名工作人员虽然声称有收费标准,但从始至终也没有出示3.6万元施救费的计算方式和明细清单。
在朱先生的一再要求之下,工作人员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交通厅相关文件再次核算救援费,结果竟少了一半,变成1.8万元。朱先生随后联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株洲管理处,在路政大队监督下,救援费经过几次核算,最后确定为14880元。
处理
涉事员工被清退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4月8日回应称,经调查核实,此次车辆救援过程中确实出现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已责成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清退涉事救援站员工黄某,并向朱先生赔礼道歉;追究车辆救援站负责人责任,将其调离岗位;严肃追究湖南路通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违约责任,扣除其履约保证金2万元。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车辆救援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该局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声音
高速属地方管理范畴
8日上午,针对湖南高速“天价”救援事件,交通运输部新闻处负责人表示,高速公路管理属于地方管理范畴,目前交通部并没有对此事掌握具体情况。
“高速路救助站不归我们管,但交通部对服务区的总体规范管理是有要求的。服务区内部可能有具体招商,修车公司应该就是服务区自己找的。”该负责人解释称。此外,高速公路救援费用定价标准也是当地交通部门自行制定。
调查
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据记者了解,一般各个省市都有本地的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包括拖车服务的基价与超出部分构成。拖车服务的基价则依据客车座位、货车或载重量的不同,将其分为四类或五类车型,服务里程在10公里以内,按各车型基价收费。超出10公里部分,每增拖1公里,则按车型增收作业费。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9个省份有省级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规定。其中,基价最低的为江西,为160元。
而19个省份中,收费基价最高的为陕西省。拖车出动基价按照一至五类分别为4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收取,超出10公里以上部分分别增加15、20、25、35、50元/公里。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要求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
但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已下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落实成为一大困难,因此各地也经常会出现“天价拖车费”。
建议
定价应事先公布于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交管部门应承担第一责任,交管部门可通过科学合理的收费,直接进行交通事故救援。
尤其是对于高速公路上垄断式的拖车服务,直接后果就是缺乏竞争、管理混乱、价格不透明等,导致产生各类“天价”拖车费。
对于汽车救援公司的定价行为,杨建顺表示:“起码要召开价格听证会。依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其次,所定价格具体是多少,事先应公布于众,价格法第13条也明确了明码标价,否则事后拿出一张消费单,消费者很可能感觉‘被宰’了。”杨建顺表示。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E_Mail:vip@gxqcw.com 电话:15077070808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8号南湖聚宝苑D区15楼 桂ICP备06004827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桂B2-20090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