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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车改革方案:市直车补每人每月最高为1950元

2016年2月24日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昨日,南宁市召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公布了《南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全市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均要参加车改,车辆减少后,将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形式解决公务出行问题,市本级补贴标准为每月650元至1950元不等。保留的车辆将会统一进行管理,取消的车辆将会进行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

谁要改

全市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均参加车改

根据《方案》,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在人员方面,全市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

在车辆方面,并不是所有的车辆都要参加车改,根据《方案》,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据介绍,参加车改的市直单位的封存车辆已于2月6日封存停驶。

国家、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怎么改

补贴标准 补贴分四层级,科员每人每月为650元

车改后,公务人员公务出行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方案》提出,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衔接,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党政机关参改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为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在此之外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南宁市公务交通补贴层次划分为四级,全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科员为每人每月650元。县(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细化,层次划分为四级。

公务交通补贴自各参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但不得高于自治区规定的最高补贴标准。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补贴总额的10%,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配备管理 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保留

车改后,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被保留了下来。这些车辆如何配置和管理呢?根据《方案》,除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外,各级各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家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其余的集中起来建立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参改单位未核定编制的车辆,一律不得配备、更新。目前该平台已经启动运行。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市、县(区)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志。

除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农业(含畜牧水产兽药)、林业、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10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市本级不超过50%、县(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车辆处置 取消的车辆进行公开拍卖或报废淘汰

对于公车改革后取消的这部分车辆如何处置呢?《方案》提出,对改革后取消的车辆,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其他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过渡期为2~3年,政府不得提供和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方案》提出,在现有在职在编及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的司勤人员中,采取竞争上岗形式择优聘用,未聘用的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措施妥善安置。

《方案》同时还规定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部门将会进行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将会强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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