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0日来源:当代生活报
12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改委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于2014年底前在我区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方案》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为本次车用柴油的置换过渡期。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新标准实施前完成成品油置换工作,置换过渡期内允许国Ⅲ车用柴油与国Ⅳ车用柴油并行销售,实施优质优价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起,全区开始供应销售满足第Ⅳ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柴油;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全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非国Ⅳ车用柴油。
《方案》要求,我区炼油企业要加快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确保按照油品升级时间表,生产符合标准的成品油如期供应市场。按照国家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以及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定车用柴油(标准品)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加价每吨370元,折合每升柴油加价0.31元。置换过渡期结束后,标识统一采用“标号+车用柴油+(Ⅳ)”的字样。
同时,为做好我区国Ⅳ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重点企业将共同参与,对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市场油品升级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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