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来源:南国今报
柳州市城中区某汽修厂员工李某等5人伪造汽车发生事故的现场,向保险公司骗取保费,最终被城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2年11月7日,黄某在朋友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的一辆别克车以及张的身份证、驾驶证等材料提供给李某。李某指使工友沈某、韦某、思 某将车开到蝴蝶山路蝴蝶山小区处,伪造该车辆与李某的轿车发生碰撞的现场,然后由赵某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理赔材料,骗取保险赔偿金1.2万余元。
2013年2月22日,李某又指使沈某将栾某(另处理)的一辆轿车开到柳太路车辆报废处附近,伪造该车与一辆宝马小轿车发生碰撞的现场,骗取保险赔偿金8000余元。之后,李某又和工友利用同样的方式伪造一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8000余元。
当年4月,接到保险公司报警后,警方将赵某、沈某、韦某、思某抓获;6月26日,李某投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赃款2.79万元,李某退出赃款2119.4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5人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沈某还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伙 同投保人违反保险法规,编造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构成保险诈骗罪。李某在诈骗、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赵某、沈某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分别处罚金 1.3万元;韦某、思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李某认为自己已退赃且是自首,一审判决过重,于是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1月7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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