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2日
10月10日上午,在合肥物资三库,又一批30多辆报废机动车在交警部门的监督下被报废解体。这是今年以来该市第三次较大规模的报废车集中解体行动,至此该市交警部门已按有关规定销毁了200多辆报废机动车。
图为销毁报废车现场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肥市机动车也快速增长。今年合肥市区机动车年保有量达31万,而10年前的1997年才只有6.3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机动车报废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些车主在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不按规定报废或申请延缓报废手续,为道路交通事故埋下了隐患。为此,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进一步规范管理,采取车辆户籍化管理手段,要求各执勤大队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将报废车辆承包到中队,承包到民警,综合采取上门督办、设卡查处等管理措施,强力促使报废车辆所有人前往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根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制定机动车具体报废年限为:出租客运车辆8年;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非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15年后,视车况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次数;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 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10年报废,正三轮摩托车8年报废,上述车辆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暂无强制报废期限,通过检验的即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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